48.委託人(自然人)以新臺幣一千萬元成立他益信託,逾期未申報繳納贈與稅,且在中華民國境內亦無財 產可供執行者,應以下列何者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
(A)委託人
(B)受益人
(C)信託監察人
(D)受託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7), B(438), C(30), D(2126), E(0) #1203229

詳解 (共 1 筆)

#1441216

遺產及贈與稅法

 

5-1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適用前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適用第一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前三項之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但委託人有第七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7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一、行蹤不明。

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4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