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試題_政風、地政: 1 .政府採購法規 2 .民法#136986
年份:114年
科目:國營事業◆1.政府採購法規 2.民法
48.甲公司向乙公司採購維修零件1批,契約未定交貨期,但依業界交易慣例通常於契約簽訂後 30天內應可交貨。甲公司至第35天時, 以存證信函催告乙公司應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交貨;乙公司於收到通知後第11日中午告知甲可交付其中20%,並承諾2週內補齊。甲公司因急須使用,於第11日下午即通知乙公司解除契約,並另行採購。乙公司主張:甲公司未受重大損害且已有部分可先履行,解除契約違反誠信原則。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公司不得解除契約,僅能主張減價收受
(B)甲公司得主張已定相當期間催告,因契約未全部履行而解除契約
(C)因乙公司已可交出部分零組件,故甲公司僅能主張終止契約
(D)因雙方未定交貨期間,乙公司得於全部零組件皆得供貨時,要求甲公司撤回解除契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