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拋棄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
(B)拋棄應以書面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C)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亦得拋棄其繼承權
(D)繼承之拋棄於拋棄時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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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1), B(186), C(1177), D(230), E(0) #1957758
統計: A(591), B(186), C(1177), D(230), E(0) #1957758
詳解 (共 4 筆)
#3219062
(A)(B)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A),以書面向法院為之(B)。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C)
第 1176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因他人拋棄而成為繼承人,所以適用1174得行使拋棄繼承。
(D)
第 1175 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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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2492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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