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有關履約保證金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予發還之履約保
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
(B)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廠商
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機關得不按原定進度發
還履約保證金,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
(C)轉包者,依轉包部分所占契約比例之保證金
(D)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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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5), C(67), D(0), E(0) #1736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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