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履約保證金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不予發還 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約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
(B)於履 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 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機關得不按原定進度發還履約保證金,至上開情 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
(C)轉包者,依轉包部分所占契約比例之保證金。
(D)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 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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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2), C(250), D(22), E(0) #2707533

詳解 (共 3 筆)

#5166763

C)轉包者,依轉包部分所占契約比例之保證金。(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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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0704

二、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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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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