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民國88.06.23)第4條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 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 扶助其發展。第6條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 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 團體或宗教活動。第11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做妥善規劃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四一O教改大遊行 (民國83.04.10) 教改聯盟提出四大訴求:落實小班小校、廣設高中大學、推動教育現代化、制定教育基本法。
19、以下何者非教育基本法中提示之教育的實施原則:(A)教育機會平等原則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