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照我國實務見解,下列關於共同正犯之論罪,何者錯誤?
(A)共同正犯中一人著手,其他共同正犯即應論以未遂
(B)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
(C)過失犯不能成立共同正犯
(D)共同正犯之成立,以參與者間有明示的犯意聯絡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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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2), B(347), C(714), D(3751), E(0) #1916461

詳解 (共 10 筆)

#3126181
(A) 共同正犯中一人著手,其他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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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2713

犯罪階段:

(1)起意→(2)陰謀→(3)預備→(4)著手(5)實行


(1)起意:產生犯罪的決意。

(2)陰謀:指兩人以上犯罪意見的交換。

(3)預備:犯罪意思決定後,在著手和實行犯罪之前,所進行的準備行為。

(4)著手:實行犯罪還尚未到犯罪既遂之程度的時點行為,為未遂階段的始點。

(5)實行:犯罪行為已經執行完畢。


20年上字第823號

著手指實行犯意,尚未達於犯罪既遂(即應論以未遂)之程度,與著手以前所為之準備行為,迥乎不同。


25年非字第164號

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謂著手,係指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開始實行而言,其在開始實行前所為之預備行為,不得謂為著手,自無成立未遂犯之餘地。


舉例:

共同正犯(1)起意企圖殺丙,

(2)陰謀討論計畫如何殺丙,

於是持刀(3)預備埋伏路上,

趁丙不察(4)著手揮刀(刀還未砍下去)向丙(應論以未遂)

此時在旁準備接應(應論以未遂)

(5)實行第一刀砍下去不中(殺人未遂)

再次(5)實行揮刀殺死丙了(殺人既遂)

其他共同正犯(殺人既遂)隨後開車載甲一起逃走。


故依照我國實務見解,關於共同正犯之論罪,(A)共同正犯中一人著手,其他共同正犯即應論以未遂,答案是正確的。最高法院判例(20年上字第823號)認為,著手一定是未遂,不可能是既遂,著手是表示正要做,但還未實行(如舉例,也就是刀還未砍下去),未成立知道有沒有做成的要件,實行後(如舉例,也就是刀已經砍下去)才知道結果,就成立知道有沒有做成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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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3806

-筆記-


刑法第28條 (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包括二人以上具犯意聯絡且皆於著手後分擔犯罪之行為。

僅一人著手 -> 一人既遂 -> 其他應論以未遂

比較

共同正犯中一人既遂其他正犯亦應論以既遂
共同正犯中一人著手其他共同正犯即應論以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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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3450

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復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而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蓋共同正犯,於合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任何一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行之必要。

資料來源
http://www.angle.com.tw/news/post27.aspx?ip=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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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4289

類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共同正犯概念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包括事中協議 
(B)過失犯並無共同正犯之適用 
(C)有責任能力人與無責任能力人共同犯罪,不成立共同正犯 
(D)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方式,不包括默示之合致 

答案 D

106 年 - 司法人員/國安人員特考五等_法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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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0601

先看:未遂犯之定義:「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

(A)共同正犯中一人著手,其他共同正犯即應論以未遂  

白話文:許多人一同要犯罪,但只有一人著手,反之其他人沒有著手,所以其他人以未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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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0612

這題有人去釋疑嗎@@

(A)共同正犯中一人著手-->這句話根本沒交代實行者最終是既遂還是未遂,當然不能推論其他共同正犯是既遂還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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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8015

D選項是沒有疑惑,主要是A選項疑問的點

著手的主觀意思為:犯意明顯表現於行為,客觀:以實現構成要件事實。(我開始做,但不知道有沒有做成)

並沒有「著手」一定未遂或既遂的表示呀,如果今天題目有著手未遂或是實行未遂的話,這個選項應該就不會有問題了


還是有不同的說法呢?也可能我觀念還不夠清楚。

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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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1658
正犯與共犯3-共同正犯重要實務見解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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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2192

49 依照我國實務見解,下列關於共同正犯之論罪,何者錯誤?

 
(A)共同正犯中一人著手,其他共同正犯即應論以未遂 O

     A與B同時開槍射正在逃跑的C,A射中C並導致其當場身亡、B則沒射中。AB兩人

     皆為殺人罪的共同正犯,但C是因A的子彈而死,故A以既遂論(著手=得手)、B

     以未遂論。


(B)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 O


(C)過失犯不能成立共同正犯 O

     過失犯不適用共同正犯之規定


(D)共同正犯之成立,參與者間有明示的犯意聯絡為必要 X

                                 不以

    A同時雇用彼此素未謀面的殺手甲與殺手乙去殺B,結果殺手甲動作快,先把B殺掉

   了。此時殺手甲與殺手乙雖無犯意聯絡(他們根本就不認識彼此),但皆成立共同

   正犯。殺手甲以既遂論、殺手乙以未遂論。(與選項(A)互相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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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43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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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 主觀~善意聯絡 客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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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70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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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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