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照我國實務見解,下列關於共同正犯之論罪,何者錯誤? (A)共同正犯..-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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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8/12/21)
(A) 共同正犯中一人著手,其他共同正犯即應論以未遂 ✔️刑法第 28 條 (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故意犯之行為階段:決意 → 預備 → 著手實行 → 完成行為 → 發生結果(既遂) 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包括二人以上具犯意聯絡且皆於著手後分擔犯罪之行為。若二人以上具犯意聯絡但僅一人著手(完成行為之前階段)於實行行為,則最多僅一人犯罪既遂,其他共同正犯應論以未遂。 (B) 事先同謀,而.....看完整詳解 |
30F 勞工行政~~加油 高一下 (2021/10/07)
行為的階段一般分為決意、陰謀、預備、再進入未遂,最後方為既遂。在此一連串行為當中,通常法律是在未遂之後方始處罰(此處排除陰謀、預備的討論,因為此等行為的處罰,在刑法中是屬少數的例外情形),因為這時方有較清楚的法益侵害,而判斷是否進入未遂的時點即為著手。從而,一言以蔽之,著手的時點可說就是一般犯罪成立的時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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