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受判決人已死亡時,為受判決人的利益而聲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為受判決人的利益所提的再審,該聲請失效
(B)在為受判決人的利益所提的再審聲請,應由他的兒子陳述意見
(C)在為受判決人的利益所提的再審聲請,應由他的太太參與言詞辯論
(D)在為受判決人的利益所提的再審聲請,由檢察官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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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9), B(198), C(312), D(2712), E(0) #798364
統計: A(329), B(198), C(312), D(2712), E(0) #798364
詳解 (共 5 筆)
#1051525
第 437 條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由檢察官或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但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得為承受訴訟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得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陳述意見。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準用前項規定。
依前二項規定所為之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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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326
刑事訴訟於法院裁定開始再審後,受判決人死亡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95年原五
(A)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再審 (B)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再審 (C)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法院應以裁定撤銷關於再審之裁定,並駁回再審之聲請 (D)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其再審之聲請及關於再審之裁定失其效力,法院毋庸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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