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的作為,下列何者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
(A)要求其不能陳述有利自己事實
(B)詢問過程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
(C)報請檢察官許可後為夜間詢問
(D)因其保持緘默而停止詢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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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96), B(38), C(276), D(163), E(0) #157123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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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要求其不能陳述有利自己事實(O;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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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112.12.27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第 96 條
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第 100-1 條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第 100-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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