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因下列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爭議,何者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A)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事項有關爭議
(B)懲戒法院(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公務員所為懲戒處分有關爭議
(C)公務員之免職處分有關爭議
(D)律師之懲戒有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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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666), C(6741), D(160), E(0) #492735

詳解 (共 7 筆)

#749586
A)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由憲法法庭審理
B)再審議找公懲會
D)NO.378 不能行政訴訟
93
1
#920146
對懲戒有爭議 ~再審議
對複審不服 ~行政訴訟
60
3
#873610
(D)律師懲戒審議委員會之決定相當於終審判決。
 
19
0
#2486382

懲戒有爭議 再審(向公懲會)

複審不服 (法定原因(再審議向保訓會)) ->行政訴訟

 

18
0
#5044016

注意修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經改為「懲戒法院」,救濟制度採「一級二審」(抗告或上訴)

9
0
#913317
可以解釋一下B選項嗎??
3
0
#743125
請問ABD三個選項 是不是都不能再提行政爭訟?
2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826697
未解鎖
一、改制懲戒法院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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