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關於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中止犯為未遂犯
(B)成立中止犯必須是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
(C)其處罰是按既遂犯之刑,減輕或免除其刑
(D)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者,即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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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7), B(305), C(939), D(4085), E(0) #529740
統計: A(1697), B(305), C(939), D(4085), E(0) #529740
詳解 (共 10 筆)
#774166
刑法25:未遂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而不遂者,為未遂。
不遂的原因之一包括中止犯,因此中止犯是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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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917
筆記一下~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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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642
各位考生應該需要的是白話解釋 而非繞口的法條
補充7F(D) 殺了人但人沒死 雖然不是因為加害人叫的救護車所救(非防止行為所致) 亦適用中止犯(因為加害人有叫救護車的動作這個防止行為)
補充7F(D) 殺了人但人沒死 雖然不是因為加害人叫的救護車所救(非防止行為所致) 亦適用中止犯(因為加害人有叫救護車的動作這個防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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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892
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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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950
未遂犯類型
形式上區分
- 著手未遂,又稱為未了未遂,指完成著手,但尚未完成實行行為。
- 實行未遂,又稱為終了未遂,指完成實行行為,但尚未發生結果。
實質上區分
- 中止未遂:又分為「己意中止」與「防果中止」,前者顧名思義是犯罪者出於自己的意思,停止犯罪行為,使得結果不發生,例如:停止開槍;後者則是積極地防止結果發生,例如:下毒後幫助解毒。
- 障礙未遂:指犯罪行為或結果,因為外來的干涉,使得犯罪行為無法繼續或結果不能發生。
- 不能未遂:又分為「絕對不能」與「相對不能」,前者例如:以稻草人詛咒他人;後者例如:準備射殺他人,卻忘記裝填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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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886
| 第 27 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 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 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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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684
甲殺了乙,但甲突然後悔打電話叫救呼車,路人丙看到了直接將乙載送醫院,乙獲救。
雖然乙不是甲救的,但還是適用減輕或 免除其刑。
雖然乙不是甲救的,但還是適用減輕或 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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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195
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即不適用中止犯(無盡力預防侵害法益)
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即適用中止犯(有盡力預防侵害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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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486
某甲基於殺害某乙的意思,錯把劑量不足以致死的毒藥,攙入乙的飲食中。在乙吃下有毒食物後,馬上後悔, 火速將其送醫救治。經醫師診療認定,縱然不接受治療,也不致危害其性命。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甲之行為成立不處罰的不能犯(刑法第 26 條)
(B)甲之行為成立殺人罪之準中止犯(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後段)
(C)甲之行為成立殺人罪之普通未遂犯
(D)甲之行為成立殺人罪之中止犯(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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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關於中止未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從刑事政策的角度考量,己意中止的行為人,刑罰必要性已經減少或消滅
(B)未了未遂的情形,行為人只須消極放棄行為的繼續實行,即可成立中止未遂
(C)行為人以「一行為」同時實現殺人未遂罪與傷害既遂罪,中止未遂的法律效果可同時及於兩罪
(D)結果之不發生,非行為人防果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學理上稱為準中止犯
(E)不論是既了未遂或未了未遂,均可能成立中止未遂
(A)從刑事政策的角度考量,己意中止的行為人,刑罰必要性已經減少或消滅
(B)未了未遂的情形,行為人只須消極放棄行為的繼續實行,即可成立中止未遂
(C)行為人以「一行為」同時實現殺人未遂罪與傷害既遂罪,中止未遂的法律效果可同時及於兩罪
(D)結果之不發生,非行為人防果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學理上稱為準中止犯
(E)不論是既了未遂或未了未遂,均可能成立中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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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861
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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