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公職人員申報之財產資料經審核後,彙整列冊,供人查閱。下列何者之申報資料無須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A)總統
(B)司法院院長
(C)政務人員
(D)公營事業機構之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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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2), C(86), D(201), E(0) #3034782

詳解 (共 4 筆)

#567777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6 條受理申報機...
(共 2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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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3955
上網公告:排除公營
強制信託:排除民代

第 6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
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一年。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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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460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
第二項 所列職務身分
該條裏有「除應依前項辦理外」關鍵字樣,所以答案就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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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171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6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
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一年。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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