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處方箋之有效期間,自開立之日起算三日
(B)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每次處方之總用藥量至多九十日
(C)調劑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時,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之日,始得再次調劑
(D)罕見疾病病人得出具切結文件,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用藥量
統計: A(28), B(19), C(400), D(46), E(0) #3488037
詳解 (共 8 筆)
《詩經.邶風.靜女》:「靜女其姝,俟我於城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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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在「規定得太死板了(必須等屆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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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實務真相: 如果真的像選項說的,一定要等上次的藥「剛好吃完的那一天」才能去藥局領下一次的藥,那萬一那天剛好遇到颱風停班停課、藥局沒開、或是病患臨時要加班怎麼辦?難道要讓高血壓、糖尿病的患者斷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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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保障: 健保署當然有考慮到這點,所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明文給予了**「提前領藥的緩衝期」**:患者可以在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 10 日內,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也就是說,藥快吃完的前 10 天就可以去藥局拿藥了,絕對不用等到最後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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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為什麼是對的?(藥局實務必備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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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一般處方箋的壽命:3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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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般門診最基本的規定。處方箋開出來的當天算第 1 天,有效期限就是 3 天(遇到國定假日、例假日可以順延)。過了這個期限單子就作廢,因為急性病情瞬息萬變,拖太久沒吃藥,醫生會認為需要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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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慢箋的極限總量:最多 9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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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法規允許開立長期處方。但為了避免一次給太多藥導致受潮壞掉或浪費醫療資源,法規明定一張慢箋的「總用藥量」上限就是 90 天(實務上通常會讓病人分 3 個月領,每次領 28 或 30 天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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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慢箋的「一次梭哈」特權條款:簽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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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慢箋原則上要「分次領」,但法規很通人情,設有例外條款。如果病人符合特定狀況,例如:罕見疾病病人(選項 D)、預定出國、返回離島、為遠洋漁船船員出海。只要他們出具相關證明或簽署切結文件,就可以打破限制,一次把 90 天份的藥全部領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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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場萬用速記總結:
在考場上看到「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請立刻在腦袋裡叫出這三個關鍵數字與條件: ? 總量極限: 最多 90 天。 ? 提前領藥: 吃完前 10 天就可以去領。 ? 一次全領特權: 出國、離島、跑船、罕病 ➡️ 請簽 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