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點數及藥物費用,在無不可抗力因素時,其申報期限應為:(A)提供醫療服務後之三個月內(B)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C)提供醫療服務之當月即可申報(D)提供醫療服務後之七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