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於法院或檢察署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之人員,稱為:
(A)巡佐
(B)警監
(C)法警
(D)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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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8), C(1623), D(39), E(0) #194049

詳解 (共 3 筆)

#2375816

法院組織法23條:

地方法院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管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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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0609

一線四就類似士官,所以一線四稱巡佐;一線四要當小隊長很拼喔 因為巡佐一般最多任副座[一般派出所] 小點的駐在所[6人以下]有機會代所長;但是巡佐一般都是資深員警不想考警大或不能考警大的警員擔任,年輕佐級越來越少見了,所以制服員警得小隊長如果巡佐代就是交通隊獲是保安隊等等得單位才有機會。---摘自後備軍友俱樂部 » 解惑‧互助之呂ㄚ家的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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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969
巡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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