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下列何者得擔任金融資產證券化之信託監察人?
(A)創始機構
(B)受託機構之職員
(C)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
(D)受益人會議決議選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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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2), B(49), C(172), D(1316), E(0) #2954581
統計: A(302), B(49), C(172), D(1316), E(0) #2954581
詳解 (共 3 筆)
#5745468
第 23 條
特殊目的信託受益人及委託人權利之行使,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或由信託
監察人為之。但下列之受益人權利,不在此限:
一、受領受託機構基於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所負債務之清償。
二、其他僅為受益人自身利益之行為。
受益人會議得經決議,選任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經選任者,於受益人
會議召開時,應出席受益人會議。
特殊目的信託受益人及委託人權利之行使,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或由信託
監察人為之。但下列之受益人權利,不在此限:
一、受領受託機構基於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所負債務之清償。
二、其他僅為受益人自身利益之行為。
受益人會議得經決議,選任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經選任者,於受益人
會議召開時,應出席受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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