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教育部修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條文後,尚應進行下列何項程序? [複選] 
(A)送達立法院提報立法院會議
(B)送交司法院備查
(C)發布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D)呈送行政院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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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1), B(483), C(1602), D(1054), E(13) #2106560

詳解 (共 4 筆)

#3702697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0(各機關訂定之命令應提報會議)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行政程序法§157(法規命令之發布)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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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49.教育部修訂「教育人員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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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施行細則→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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