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教育部修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條文後,尚應進行下列何項程序? [複選]
(A)送達立法院提報立法院會議
(B)送交司法院備查
(C)發布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D)呈送行政院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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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1), B(483), C(1602), D(1054), E(13) #2106560
統計: A(1541), B(483), C(1602), D(1054), E(13) #2106560
詳解 (共 4 筆)
#3702697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0(各機關訂定之命令應提報會議)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行政程序法§157(法規命令之發布)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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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1474
煩請站僕標示本題為複選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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