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創新板上市公司依上市審查準則之規定,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者,申報生效為幾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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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8), B(258), C(74), D(41), E(0) #29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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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7297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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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3 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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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除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者外,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新股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但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信用卡及保險等事業以外之發行人,辦理下列案件,申報生效期間縮短為七個營業日:
- 一、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未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者。
- 二、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辦理合併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者。
- 三、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為初次上市、上櫃公開銷售者。
- 四、創新板上市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審查準則第二章規定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者(本題目出處);上櫃公司申請轉上市或上市公司申請轉上櫃,經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向本會申報其股票上市或上櫃契約後,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以符合股權分散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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