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對於不適宜在其家庭內教養之兒童與以安置時,應循下列何種順序 a 寄養於已登記合格之寄養家庭b 寄養於合適之親屬家庭c 收容於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兒童教養機構:
(A)a→b→c
(B) b→c→a
(C) b→a→c
(D)c→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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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558), C(2841), D(374), E(0) #103735
統計: A(81), B(558), C(2841), D(374), E(0) #103735
詳解 (共 4 筆)
#64023
第 十六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安置兒童,應循左列順序為之:
一、 寄養於合適之親屬家庭。
二、 寄養於已登記合格之寄養家庭。
三、 收容於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兒童教養機構。
定安置兒童,應循左列順序為之:
一、 寄養於合適之親屬家庭。
二、 寄養於已登記合格之寄養家庭。
三、 收容於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兒童教養機構。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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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408
先家庭,不行才送育幼院.......
11
0
#584179
安置兒童
親屬家庭>寄養家庭>兒童教養機構
反覆讓不可能消失
加油加油加油
^_^
8
0
#64004
家庭寄養服務的意義
1. 協助兒童少年重新詮釋家庭的意義
2. 保障兒童少年基本生活的權益
3. 協助兒童少年的心理、生理、行為問題
4. 及時幫助突遭變故的家庭—使兒童少年適時獲得照顧,以協助親生家庭無後顧之憂,投入重整家園的各項努力。
5. 提供施虐者省思的空間—重新檢視親子問題
6. 協助親生家庭重建--藉由社工人員的各項協助與輔導,重整家庭功能,協助兒童少年早日重回親生家庭。
7. 預防或減少兒童少年家庭及社會問題
8. 倡導社會公益服務的風氣—使更多家庭投入社會服務工作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