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教育人員違反 24 小時通報主管機關之責任且無正當理由,將受到以下哪項處罰?
(A)六千以上三萬以下之罰鍰
(B)三千以上六萬以下之罰鍰
(C)六千以上一萬以下之罰鍰
(D)一萬以上六萬以下之罰鍰
(E)以上皆非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08), B(586), C(180), D(93), E(725) #932965
統計: A(2008), B(586), C(180), D(93), E(725) #932965
詳解 (共 10 筆)
#1343228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
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27
3
#3383768
| 法規名稱: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英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
第 53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之行為(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六歲以下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 100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25
0
#4100522
103年 - 103年 - 新北市 10 3學年度國民小暨幼兒 學年度國民小暨幼兒 園教師甄選試題 園#26082 #26082 --33題
法規已經更改若要維持答案A
A需更改為6千到6萬
13
0
#1343227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
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1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