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經證券櫃買中心同意在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其開始買賣期日應訂於自發行人接到證券櫃買中 心之通知同意日起,多久期間內?
(A)一個月內
(B)二個月內
(C)三個月內
(D)四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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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4), B(302), C(847), D(11), E(0) #2771634

詳解 (共 4 筆)

#5488497


第十二條
經主管機關指定或本中心同意在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其發行人應於接到
主管機關指定或本中心通知同意前條契約後,於該有價證券開始櫃檯買賣
前三日,向本中心辦理下列事項:
一、洽定櫃檯買賣開始期日。
二、繳付櫃檯買賣費用。
三、檢送公開說明書、股權分散表、無實體發行之登錄證明文件及其他經
    本中心指定之必要文件。
經本中心同意在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其開始買賣期日應訂於自發行人接
到本中心通知同意前條契約日起三個月內;逾期未開始買賣者,本中心應
撤銷該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但其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中心同意
後,得延長三個月,且以一次為限;上開撤銷契約及同意延期,本中心應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公開發行公司依第三條之一所定要件申請股票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者,其
開始買賣期日應訂於終止櫃檯買賣或臺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之同一日,
逾期未開始買賣者,本中心應撤銷該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並報請主管機
關備查。
公開發行公司依第六條之一所定要件申請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或附認
股權公司債為櫃檯買賣者,其開始買賣期日應訂於台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
市之同一日。
公開發行公司依第六條及第十五條規定申請普通公司債為櫃檯買賣者,除
依總括申報生效於預定期間內再次發行者外,應於申報生效日後七個營業
日內,依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辦理,及完成募集與發行並開始櫃檯
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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