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輔導老師與社工師共同合作,屬於何種層次的輔導?
(A) 發展性輔導
(B) 介入性輔導
(C) 補救性輔導
(D) 處遇性輔導
統計: A(84), B(1619), C(55), D(4212), E(0) #2923868
詳解 (共 7 筆)
| 層級 | 第一級 | 第二級 | 第三級 |
| 各級輔導 | 發展性輔導 | 介入性輔導 | 處遇性輔導 |
| 對象 | 全校學生 | 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受重大創傷者 | 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重大違規者 |
| 內容 |
1.具「預防性」 2.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 3.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 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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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其個別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 2.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 3.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
1.配合特殊需求,結合心理 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 專業服務。 |
| 法規名稱: | 學生輔導法 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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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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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
二、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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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輔導教師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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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得不適用第四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五條及第八條第二項關於家長代表之規定。
- 學生之輔導,應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原則,其決定涉及不同主體之權利衝突時,應優先考量兒童及少年權利之保障,並採取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解釋。
- 輔導學生之過程,應特別關注兒童及少年表達意見、身心健康、受教育及其他相關權利,並應關注兒童及少年之身分認同、家庭維繫、受照顧、保護與安全及其他相關需求。
- 具有心理師證書之專業輔導人員,對未成年學生執行輔導諮商業務時,經該學生同意,並由學校召開個案會議評估該學生有輔導諮商需求,為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得不受心理師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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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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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
二、介入性輔導:針對學生有個別化輔導需求或適應欠佳、情緒困擾、行為偏差,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及早辨識、發現,即時介入,依其需求訂定個別化之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小團體輔導及其他有助於學生輔導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三、處遇性輔導:針對學生嚴重學校適應困難或遭遇問題、行為偏差、重大違規行為,或有其他須持續輔導之需求者,配合其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資源與專業服務,提供整合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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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遇有緊急個案,經學校會同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召開專案或個案會議評估確有必要後,得轉介處遇性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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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每二十班增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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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執行發展性輔導,並應視學生需求,主動與輔導單位研商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負責規劃發展性輔導措施,並應連結校內外資源,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評估轉介處遇性輔導之適切性,及協助處遇性輔導之推動。
- 學校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之推動。
- 專科以上學校之教職員,執行發展性輔導,並應視學生需求,主動與輔導單位研商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專業輔導人員負責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並協助發展性輔導之推動。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對象、輔導內容、分工、轉介、各行政單位行政支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之申訴,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專科學校法、大學法、特殊教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