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地方制度法的規定,鄉民對於何種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A)里民大會事項
(B)委辦事項
(C)中央委任事項
(D)鄉自治事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3), B(4), C(9), D(1177), E(0) #645260
統計: A(63), B(4), C(9), D(1177), E(0) #645260
詳解 (共 1 筆)
#1011822
地方制度法第16條: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 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要選地方自治事項。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 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要選地方自治事項。
1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