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種情形,訴訟原告不適格?
(A)某就讀高中 18 歲男生甲,應徵兵體檢,經判定為常備兵體位,其父母乙 、丙不服,申請改判仍維持原判定,乙丙遂循行政救濟途徑,以主管機關 為被告提起撤銷體位判定之訴訟
(B)某主管機關核發甲公司在 A 鎮興建垃圾焚化爐之許可。乙為該鎮鎮民, 主張焚化爐之設置許可違法,以發照機關為被告,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C)甲所有之土地經核定徵收,其上有違章房屋一棟,亦同經核定徵收補償 20 萬元。第三人乙主張該屋為其所建,乙始為應受建物補償之建物所有 人,而非甲,遂循序提起撤銷訴訟
(D)建築主管機關發給甲建造執照,甲之鄰人乙主張建照違法,遂循序提起 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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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47), C(128), D(97), E(0) #1211111
統計: A(264), B(47), C(128), D(97), E(0) #1211111
詳解 (共 2 筆)
#5233920
第 20 條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第 21 條
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四、行政機關。
第 22 條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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