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不屬內政部移民署「自動查驗通關系統」通關服務的適用對象?
(A)來臺團聚的大陸配偶
(B)已成年的中華民國有戶籍國民
(C)具有居留身分的香港居民
(D)具有永久居留身分的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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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 B(31), C(9), D(2), E(0) #1651872

詳解 (共 4 筆)

#4086092

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除依本點第八款規定申請者外,應為十二歲以上,且身高一百四十公分以上,並具有下列身分或資格之一:
(一)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B)
(二)具有居留身分之無戶籍國民
(三)具居留或永久居留身分之外國人。(D)
(四)具有外交官員或國際機構官員身分之外國人。
(五)具有居留身分之香港或澳門居民。(C)
(六)具有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身分之大陸地區人民。(A)
(七)取得外籍商務人士使用快速查驗通關證明(以下簡稱快速通關證明),且經移民署公告許可申請之外來旅客。
(八)依據我國與他國締結之有效條約、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符合我國利益之考量而開放申請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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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申請及使用入出國證照查驗自動通關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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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5323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年齡十四歲以上,且身高一百四十公分以上並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以下簡稱申請人):
(一)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
(二)無戶籍國民具居留身分且取得與居留證相同效期之多次入國許可證。
(三)外國人具永久居留身分或具居留身分且取得與外僑居留證相同效期之多次重入國許可證。
(四)外國人持有外交部核發之外交官員證或國際機構官員證,在臺居留期間可多次重入國。
(五)香港或澳門居民具居留身分且取得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六)大陸地區人民具長期居留身分或取得多次入出境證之依親居留身分。
(七)取得外籍商務人士使用快速查驗通關證明。
(八)依條約或協定得申請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
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申請註冊自動查驗通關系統者,使用期間以居留證之有效期間為限。其護照或居留證經更換或到期者,應重新申請註冊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居留證已逾效期,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核准延長該證效期者,仍應重新申請註冊自動查驗通關系統。
依第一項第七款申請註冊自動查驗通關系統者,其使用期間以快速查驗通關證明之有效期間為限,申請入國應填寫「入國登記表」者,並應於每次入國前於網際網路填寫及傳輸完成,方得使用;其護照經更換者,應重新申請外籍商務人士使用快速查驗通關證明,並重新申請註冊自動查驗通關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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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本署自100年開始在全國主要機場及港口啟用第一代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採用電腦自動化方式結合生物辨識科技,讓旅客可以自助、快速入出國門,近年因應兩岸及國際情勢發展,與時俱進調整國境線人流管理及審查作為,亦參考各國國境安全管理及查驗通關創新科技運用經驗,逐步整合優化我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並於109年建置「第三代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亦開放予出境之外籍旅客使用,期能運用科技精進國境管理,打造我國安全便捷通關環境。

二、推動情形及成果:
(一)第三代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特色
1、回溯相容,使用者不必重新註冊即可使用。
2、開放外籍旅客出境時可使用通關。
3、行進間即行辨識,加快通關速度。
4、放寬身高限制從120至200公分
5、支援40種語言,友善外籍人士。
6、外觀採極簡風格並注入時尚元素。
7、應用燈光效果提示並增加科技感。
(二)建置地點
本署於基隆港東西岸、松山機場、桃園機場、高雄機場及金門水頭港等地設置第三代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服務旅客,且因應港口場域特性採雙向閘道,全球首創;另將配合高雄港新建港務大樓改建期程,建置第三代自動查驗通關系統
(三)未來規劃
現行「第三代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已建置41座,為全面提升通關效能,本署將爭取經費規劃升級原有66座自動查驗通關閘道設備。

三、結語:
本署未來可望運用第三代自動通關系統,縮短旅客通關等候時間,提升整體旅客通關滿意度及我國形象,進而達到通關全面自動化的長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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