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入出國證照查驗與國境安檢之比較,下列何者正確?
(A)證照查驗為人流管理,國境安檢為物流管理
(B)證照查驗為航警業務,國境安檢為警察及海岸巡防機關業務
(C)證照查驗執法依據為入出國及移民法,國境安檢執法依據為海關緝私條例
(D)證照查驗和國境安檢的範圍都包括出入境的人、物品及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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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2), C(60), D(29), E(0) #1651876

詳解 (共 4 筆)

#2785109
(C)法律依據不同(1)國境安全檢查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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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9864

(B)證照查驗為移民署業務,國境安檢在機場為警察及在港口為海岸巡防機關業務 
(C)證照查驗執法依據為入出國及移民法,國境安檢執法依據為國安安全法、民用航用法
(D)國境安檢的範圍都包括出入境的人、物品及運輸工具;入出國查驗的範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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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證照查驗執法依據為入出國及移民法,國境安檢執法依據為國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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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8705
(C)證照查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國境安檢依國家安全法、民用航空法、商港法

國家安全法 第 5 條
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下列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
一、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二、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
三、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
四、前二款運輸工具之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對前項之檢查,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指定國防部命令所屬單位協助執行之。

民用航空法 第 40 條
領有航空器適航證書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對航空器為妥善之維護,並應於飛航前依規定施行檢查,保持其適航安全條件,如不適航,應停止飛航;檢查員或機長認為不適航時,亦同。
民航局應派員或委託機關、團體指派合格人員檢查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機務作業,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如航空器之維護狀況不合於適航安全條件者,應制止其飛航,並廢止其適航證書。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按季將航空器機齡、飛航時數、最近一次重大維修紀錄及航空器駕駛員飛航時數分布等資料交由民航局公布,作為乘客選擇之參考。
第二項受委託者之資格、責任、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商港法 第 19 條
船舶進入國際商港,應於到達港區二十四小時前,出港應於十二小時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據實填具船舶入港或出港預報表,送航港局查核後,交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安排船席。但船舶出港後十二小時以內,因故回港者,經申請航港局核准後,再補辦入港手續。
船舶進入國內商港,應於到達港區二十四小時前,出港應於十二小時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據實填具船舶入港或出港預報表,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核後安排船席。但船舶出港後十二小時以內,因故回港者,經申請核准後,再補辦入港手續。
船舶實際入港目的、船況與入港預報不符者,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據實辦理更正。
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對於申請入港船舶,認有危及商港或公共安全之虞者,非俟其原因消失後,不准入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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