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不服對外國人暫予收容之處分,得提出異議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A)受收容人之兄弟姊妹
(B)受收容人之配偶
(C)受收容人之導師
(D)受收容人之法定代理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 B(7), C(1971), D(16), E(0) #1402368

詳解 (共 2 筆)

#1539219

入出國及移民法 38-2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 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17
0
#2942936
口訣  人偶直髮妹:受收容人,配偶,直系...
(共 3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