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之方式,不包括下列何者?
(A)第某編
(B)第某條
(C)第某款
(D)第某目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54), B(2194), C(280), D(705), E(0) #2686576
統計: A(1254), B(2194), C(280), D(705), E(0) #2686576
詳解 (共 10 筆)
#4678269
中標法第 9 條: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
第 8 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
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
、(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
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
、(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301
1
#4708179
編章節款目
條項款目
52
1
#4710644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9 條規定,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再劃分。其名稱不包括下列何者?
(A)第某編
(B)第某節
(C)第某項
(D)第某款
44
0
#4705948
這歷屆考題就有出過,而且不只一次。純記憶題,可以說是送分題了
12
4
#5272038
中央標準法
參 第8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併計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
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
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參 第9條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
參第10條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