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裁判,關於平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意圖得利而從事性交易之一方,相較於支付對價之一方,更具有經濟上誘因,致其反覆為性交易之 可能性較高,故基於實質平等「不等者不等之」之觀點,僅處罰意圖得利之一方,合憲
(B)原設籍於大陸地區而後設籍於臺灣地區未滿 10 年者,因其對於自由民主憲政體制之認識與一般臺 灣人民有所差異,兩岸關係條例規定其不得擔任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合憲
(C)由於視障者弱勢之結構性地位不易改變,為改善其經社地位,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規定, 合憲
(D)基於消防勤務之實際需求,身高矮小之女性較難使用掛梯及其他消防設備,為達快速反應及迅速救 災之目的,相關機關考量男女平均身高之差異而訂定不同的身高標準,合憲
統計: A(9), B(148), C(12), D(52), E(0) #4026276
詳解 (共 5 筆)
答案是 (B)。
這題主要考 司法院釋字與憲法法庭對「平等權」的差別待遇審查。
(A)❌ 錯誤
這是 釋字第666號「性交易案」。
當時法律只處罰「意圖得利」的一方,卻不處罰支付對價的一方。大法官認為兩者都是完成性交易的行為人,這樣的差別待遇與立法目的之間欠缺實質關聯,所以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所以不能說「不等者不等之」而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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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這是 釋字第618號。
原設籍大陸地區、在臺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大法官認為,考量兩岸當時仍處於分治、對立狀態,以及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的認識、融入臺灣社會所需時間等因素,這項差別待遇尚屬合理,與平等原則無違。
? 所以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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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這是 釋字第649號「視障按摩案」。
雖然保障視障者工作權具有重要公共利益,但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經大法官認定:
目的與手段間難謂具有實質關聯性
因此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15條工作權。
所以不是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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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這是近年的 113年憲判字第6號「消防警察人員身高限制案」。
雖然消防勤務確實有實際需求,設定身高標準的目的本身具有正當性,但憲法法庭認為原本規定:
* 男性:165公分
* 女性:160公分
會排除約 10%的男性,卻排除約 55%的女性,對女性形成不利差別待遇。
而且消防勤務多元,較矮的消防人員在某些狹小空間反而可能具有優勢,因此不能只憑平均身高差異就認定160公分以下女性不適合消防工作。最終判決認定違反平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