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名譽權與表意自由間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保障人民之表意自由,除保障積極之表意自由外,亦保障消極之不表意自由
(B)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C)以判決命加害人登報道歉,因屬強制人民表達意見,故涉及憲法所保障消極不表意自由之限制
(D)強制妨害名譽之加害人公開道歉,以回復受害人名譽的法律規定,不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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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52), C(178), D(981), E(0) #2064519

詳解 (共 4 筆)

#3591693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J656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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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6769
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變更了釋字656號解釋的結論!《民法》第195條內所稱「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因為強制公開道歉會干預言論自由,如果加害人是新聞媒體,還可能干預新聞自由,此外強制公開道歉侵害憲法保障的「思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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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4403
(D)強制妨害名譽之加害人公開道歉,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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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897
釋字第656號解釋 憲法第十一條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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