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範圍?
(A)要求政府提供個人資料的電子檔
(B)要求政府更正錯誤之個人資料記載
(C)拒絕對政府揭露個人資料
(D)要求政府刪除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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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0), B(83), C(150), D(426), E(0) #2064523
統計: A(570), B(83), C(150), D(426), E(0) #2064523
詳解 (共 5 筆)
#3876042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
D爲控制權
B,C一開始就可以先刪了
A是誤導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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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146
A要求政府提供個人資料的電子檔 要怎麼想呢??
會錯是因為,不能直接推論A是在保障使個人知悉被如何利用、控制資料的正確性錯誤可更改。
不能想成與大法官解釋有相關意思就相同,
A是向政府請求提供有關某個人資料的權利,而大法官解釋在講的是保護個人隱私的範圍。
(與大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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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2966
個人認為大法官解釋的意思是,就個資這方面的隱私權來說,只包含自己的個資防禦權利(你只能針對自己的個資做決定),而不包含他人的個資(要求政府機關提供他人個資給你)。
這一點用常理想也很容易理解,如果任何人都能去要求政府機關提供他人個資給自己的話,豈不是助長詐騙案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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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8052
有人會解這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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