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範圍?
(A)要求政府提供個人資料的電子檔
(B)要求政府更正錯誤之個人資料記載
(C)拒絕對政府揭露個人資料
(D)要求政府刪除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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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5), B(438), C(474), D(1523), E(0) #2064383
統計: A(2025), B(438), C(474), D(1523), E(0) #2064383
詳解 (共 10 筆)
#3851933
釋字603
·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包含個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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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104
5F我有這樣想過
但我覺得不太現實
如果答案是對錯誤的個人資料刪除我才會選D
沒錯還刪除真的很奇怪
釋字603裡面寫得一清二楚啊
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是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所以[資料記載錯誤]是要件
如果出在一般高普考早就被要求答案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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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4178
看不出來跟D有什麼關係阿
個人資料可以刪除?
那不是很奇怪嗎?
又不是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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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5892
- 釋字第603號解釋
-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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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8902
「知悉與控制權」應對到(D)要求政府刪除個人資料
可能有些人就算資料(比如學歷、工作地點)是正確的,也不一定會想被公開在網路上,所以這些人有權要求政府刪除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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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7332
1.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C)
2.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B)
(A)「要求政府提供個人資料的電子檔」,感覺像個人資料之使用有控制權?
(D)只有說記載錯誤之「更正權」,和能不能「刪除」不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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