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地方制度法,有關地方自治條例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
(B)自治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C)對自治條例所定罰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D)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之不利處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5), B(178), C(138), D(780), E(0) #3517594
統計: A(145), B(178), C(138), D(780), E(0) #3517594
詳解 (共 5 筆)
#6606239
5 依地方制度法,有關地方自治條例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正確【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二項前段】
(B) 自治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正確【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三項前段】
(C) 對自治條例所定罰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正確【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二項後段】
(D) 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之不利處分。-->錯誤【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三項後段: 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51
1
#6616376
錯在"限於"
行政罰法種類有如下:
一、罰鍰;
二、沒入;
三、其他種類行政罰。
一、罰鍰;
二、沒入;
三、其他種類行政罰。
("其他種類"行政罰,係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3.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3.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16
0
#6923588
ChatGPT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第26條
1.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2.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3.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4.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2
0
#7260751
不只這三項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