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在臺灣之憲政實踐過程中,下列何者之選舉方式未經修憲而變更?
(A)縣市長
(B)國民大會代表
(C)立法委員
(D)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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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2), B(215), C(75), D(120), E(0) #3517598
統計: A(832), B(215), C(75), D(120), E(0) #3517598
詳解 (共 2 筆)
#7168367
✅ 為何答案是 A(縣市長)?
因為 縣市長的選舉方式(間接選舉 → 直接選舉)是在「未經修憲」的情況下改變的。
? 歷史脈絡(關鍵)
民國 37 年《憲法》施行時,縣市長並不是人民直接選舉,而是:
-
縣長:由縣議會選舉產生(間接選舉)
-
市長:依市的種類不同,有的官派,有的間接選舉
後來,改為人民直接選舉縣市長,但:
? 此變化是透過《地方制度法》與相關法律調整,而不是修憲。
因此,他符合題目的條件:「選舉方式未經修憲而變更」。
❌ 為何不是其他選項?
(B) 國民大會代表 — 其選舉方式的重大變更都經過修憲
例如:
-
任務型國民大會
-
廢除國大
都是憲法增修條文變更的結果。
(C) 立法委員 — 制度的「重大變更」是經過修憲
例如:
-
立委減半
-
單一選區兩票制
都是 2005 年憲法增修條文改定的,不是單靠法律。
(D) 總統 — 直接民選是經過修憲確立的
-
1994 年增修條文:改為 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
→ 這個變化明確是修憲。
⭐ 因此,唯一「未經修憲」即變更選舉方式的,是:
? (A) 縣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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