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立法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立法權規定之事項,包括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
(B)地方自治條例不得包括罰則
(C)地方自治條例應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公布
(D)上級監督機關對於地方自治條例,得為合法性監督
統計: A(346), B(6108), C(280), D(158), E(0) #2064304
詳解 (共 10 筆)
自治條例之規定: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其他種類行政罰限以[勒令停工、吊扣執照、停止營業]或其他一定時間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地方可以對你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還有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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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權在學理上有不同之定義:
一、最廣義說:包括地方議會之立法權、地方行政機關之法規制訂權和地方居民之創制複決權。
二、廣義說(通說):係指地方議會之立法權和地方行政機關之法規制訂權。
三、狹義說:僅指地方議會之立法權而言。
另外,
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縣政府辦理委辦事項,得基於法令授權制定委辦規則,其制定之程序為何?
(A)縣政府訂定,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B)縣議會訂定,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C)縣政府訂定,函報立法院核定後發布
(D)縣議會訂定,函報立法院核定後發布
補充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33.下列有關自治法規之敘述,何者正確?
(A)鄉鎮市之自治規約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
(B)自治條例所規定之行政罰以罰鍰為限
(C)自治條例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台幣十二萬元為限
(D)直轄市法規規定有罰則者應報經行政院核定
6 某直轄市擬制定休閒娛樂業管理自治條例,下列何者屬於自治條例罰則中得規定之行政罰?
(A)勒令歇業
(B)停止營業
(C)吊銷執照
(D)20萬元罰鍰
我想弱弱地問一句,我知道B有明顯錯誤
但是A選項,地方立法機關可以規定委辦事項嗎?
委辦事項不是中央的事情,地方只是執行嗎?就算定委辦規則也是地方行政機關的事情不是嗎???
有厲害的摩友大大能幫忙解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