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我國憲法規定,立法院可以針對下列何者行使人事同意權?①行政院院長 ②考試院院長 ③國防部
部長 ④審計長 ⑤司法院大法官
(A)①②④
(B)②③⑤
(C)①③④
(D)②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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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8), B(709), C(149), D(6669), E(0) #1718009
統計: A(298), B(709), C(149), D(6669), E(0) #1718009
詳解 (共 10 筆)
#2548632
憲增3>>> 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憲增5>>>司法院大法官十五人(任期8年,只能一任)/正副院長(大法官之一);
憲增6>>>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若干(考試院組織法3定為十九人);
憲增7>>>監察正副院長(監委之一)/監察委員二十九人;
憲104>>>審計長;
法院組織法66>>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三個獨立機關的委員/主任委員/副主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
憲增2>>>無須行政院長副署:
總統任命行政院長、經立法院同意之人事命令、解散立法院。
(反推之,除了行政院長和要有立法院同意的,
其他經總統任命之人事命令都須行政院長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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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8512
行政院 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 > ①
立法院人事同意權行使對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等 > ②④⑤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總統任命 > 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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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0660
憲法增修條文
第3條(行政院)
(1)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第5條(司法院)
(1)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第6條(考試院)
(2)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憲法
第56條(副院長、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之任命)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104條(審計長之任命)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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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4341
整理給自己看
【總統直接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無須副署)】
1. 行政院院長
【總統提名 + 立法院同意(無須副署)】
1. 司法院:大法官 15 人(任期 8 年,不得連任,其中 2 人擔任正副院長)
2. 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委員修法前 19 人,修法後 6 - 9 人)
3. 監察院:監察委員 29 人(其中兩人擔任正副院長)
審計長
4.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行政院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無須副署)】
1. 三個獨立機關:主委、副主委、委員(中選會、公平會、通傳會 N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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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7034
已修法
考試委員7~9人,任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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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1967
補充法條更新: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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