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服勤人員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服勤人員訓練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下列何者非屬中央主管 機關應停止專業機構施予服勤人員訓練 3 個月以上 6 個月以下之處分?
(A)一年內累計警告達 6 次以上
(B)經主管機關警告後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
(C)委託未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機構辦理招生及訓練
(D)由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講師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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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 B(154), C(83), D(99), E(0) #3250495

詳解 (共 5 筆)

#6256331
依113/03/27發布之【服勤人員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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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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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其施予服勤人員訓練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一、一年內累計警告達三次以上。
二、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
三、委託未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機構辦理招生及訓練。
四、由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講師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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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3868
依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發布)
第二十三條  
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其施予服勤人員訓練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一、一年內累計警告達三次以上。
二、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
三、委託未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機構辦理招生及訓練。
四、由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講師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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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03 07

第二十二條   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未於訓練開始前依規定報請備查。 二、訓練場地、設備、公共設施或安全設施維護不良。 三、未依訓練計畫內容實施訓練。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查核。 五、未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規定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警告及限期改善處分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如專業機構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應檢具相關資料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第二十三條   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其施予服勤人員訓練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一、一年內累計警告達三次以上。 二、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 三、委託未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機構辦理招生及訓練。 四、由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講師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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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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