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目前臺灣省政府組織之現況,以下的敘述何者錯誤?
(A)省政府置委員9人
(B)省政府委員中之1人為主席
(C)省政府委員由立法院提名,經總統任命
(D)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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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65), C(2900), D(104), E(0) #242750

詳解 (共 7 筆)

#431529

省設省政府及省諮議會。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監督縣(市)自治等事項。省政府置委員9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1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置諮議員21人至29人,任期3年,並指定其中1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目前臺灣省依上開規定設置省政府及省諮議會,福建省僅設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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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538

第 9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

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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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996
行政院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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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687
(C)省政府委員由行政院提名,經總統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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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630
省政府置委員9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1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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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959
如同4F列出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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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892
這些是由台灣省政府組織規程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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