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為不動產登記前,即能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
(A)不動產所有權因繼承而取得
(B)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
(C)不動產所有權因徵收而取得
(D)不動產所有權因強制執行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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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6), B(2731), C(184), D(170), E(0) #3025113
統計: A(566), B(2731), C(184), D(170), E(0) #3025113
詳解 (共 8 筆)
#5664165
民法
第759條(宣示登記~相對登記主義)
﹝1﹞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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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3794
(B)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
→民法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可知(B)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
占有人僅是獲得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為不動產所有人之權利,
並非時效一滿即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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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2926
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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