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各級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之審查、法律問題之研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之人員,其職稱為何?
(A)法官助理
(B)檢察事務官
(C)助理法官
(D)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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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28), B(408), C(365), D(470), E(0) #138547

詳解 (共 10 筆)

#210972
法官助理為專業人員,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之審查、法律問題之研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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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658
法官助理 : 各法院,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之法院內聘用的專業人員

書記官 : 輔助法官和檢察官,執行有關司法審判、公務員審議或檢察事務之紀錄、編案、文書、統計及其他工作之人員,從屬於所屬之法官和檢察官,服從於其命令及聽從於其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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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434
5F:沒有助理法官   只有法官助理
6F:書記官要做的事情也很多  去參照法院組織法  或是GOOGLE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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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317

法院組織法§12Ⅵ.§34Ⅳ.§51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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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9343
各級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
(共 7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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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947
法官助理為專業人員,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之審查、法律問題之研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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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164
法官助理 助理法官 傻傻沒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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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510
那書記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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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673
請問有:助理法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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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8846
法院組織法
第 12 條
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
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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