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巡防艇於距岸 4 浬登檢我國籍 CT4 漁船,發現漁船有拖網捕魚行為,巡防艇作 為如下:
(A)宣導漁船勿違規捕魚,通報海巡隊勤指中心無違規行為後,恢復巡邏勤務
(B)通報海巡隊勤指中心無違規行為後,恢復巡邏勤務
(C)巡防艇蒐證相關資料,函送漁業主管機關辦理
(D)巡防艇蒐證相關資料,函送地檢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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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6), C(104), D(4), E(0) #1210057

詳解 (共 1 筆)

#4963914

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修正規定

一、本限制事宜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之。

二、漁業人經營拖網漁業及漁業從業人從事拖網漁業作業,應遵守下列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規定:

  • (一) 禁止拖網漁船於距岸三浬內拖曳網具作業或投網、揚網。
  • (二) 禁止總噸位五十以上拖網漁船於距岸十二浬內拖曳網具作業或投網、揚網。
  • (三) 禁止拖網漁船攜帶或使用滾輪式漁具出港作業。

三、前點第三款所稱滾輪式漁具,指拖網網具於沉子綱附加直徑二十五公分以上之捲框(滾輪、滾筒)。

四、本公告實施後,直轄市或縣(市)轄屬海域內,倘有特殊之漁業資源需使用拖網漁法始得捕撈者,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參酌轄屬漁業環境及海域條件,評估在不致影響其他漁業資源狀況下,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訂定作業規範,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不受第二點規定之限制。


CT4:漁船噸數為50噸以上未滿100噸,

綜合以上,該船不得在距離岸際12浬內拖曳網具作業或投網、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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