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關於稅率之規定,下列何者 錯誤?
(A)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
(B)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C)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 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D)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 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 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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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10), C(9), D(21), E(0) #348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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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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