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集會遊行之禁止及限制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集會遊行法有關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規定,業經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認為其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該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B)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受緩刑之宣告者,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
(C)經國防部核准者,得於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室外集會、遊行
(D)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如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品,主管機關應即命令解散
統計: A(1659), B(5127), C(1168), D(1220), E(0) #2353500
詳解 (共 10 筆)
訂正
(A)依釋字445號,非釋字718
(B)依據集遊法第10條,第三款但書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
人或糾察員:
一、未滿二十歲者。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
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C)先依據集遊法第3條第一項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再引用到集遊法第6條第一項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因此所稱之主管機關即為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非選項中之國防部
(D)依據集遊法第26條規定,不符比例原則,其應可依集遊法第33條針對危險物予以扣留即可
(A)集會遊行法有關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規定,業經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認為其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該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不正確
釋字445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45
釋字445號解釋文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18
V(B)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受緩刑之宣告者,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0
集會遊行法 第10條 (110.1.20修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成年。
未滿18歲者。 <18歲,例如:17、16、15、14歲不行X。
>=18歲以上可以,因此18、19歲…以上可以V。
但是新修法的未成年未滿18歲,於2023年1月1日才生效,在此之前,未成年皆為未滿20歲。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雙重國籍V,重點要有中華民國國籍)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執行有期徒刑 3 年後獲假釋者,也算執行未畢)
只判罰金V、有期徒刑執行完畢V、宣告緩刑V、假釋X
假釋期滿者V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保安處分:「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等手段
流氓V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V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C)經國防部核准者,得於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室外集會、遊行
不正確
經主管機關(警察局、警察分局) 核准者,得於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室外集會、遊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6
集會遊行法 第 6 條
(室外集會、遊行的禁制區)
I.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內政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二、國際機場、港口。
(內政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國防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外交部訂定不得逾50公尺)
II. 前項第1款、第2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3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300公尺。第4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50公尺。
(3)集會遊行的禁制區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總統官邸、副總統官邸。(內政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二、國際機場、港口。(內政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國防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外交部訂定不得逾50公尺)
(4)非禁制區: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長官邸、地方檢察署、5院正副院長官邸
X(D)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如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品,主管機關應即命令解散
不正確
主管機關均得扣留並依法處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23
集會遊行法 第 23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及參加人均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33
集會遊行法 第 33 條
第23條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並依法處理。
相信大家都看太快被騙了
重要軍事設施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核准集會遊行仍然是由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釋字718 → 偶發、緊急不試用 許可規定 違反比例原則
釋字445 → 集遊法11條1款 認為人民政治性言論 不可審查
不影響答案,但有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