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集會遊行之禁止及限制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集會遊行法有關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規定,業經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認為其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該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B)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受緩刑之宣告者,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
(C)經國防部核准者,得於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室外集會、遊行
(D)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如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品,主管機關應即命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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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9), B(5127), C(1168), D(1220), E(0) #2353500

詳解 (共 10 筆)

#4312251

訂正

(A)依釋字445號,非釋字718

(B)依據集遊法第10條,第三款但書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
人或糾察員:
一、未滿二十歲者。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
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C)依據集遊法第3條第一項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再引用到集遊法第6條第一項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因此所稱之主管機關即為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非選項中之國防部

(D)依據集遊法第26條規定,不符比例原則,其應可依集遊法第33條針對危險物予以扣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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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217111

(A)集會遊行法有關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規定,業經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認為其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該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不正確

 

 

釋字445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45

 

釋字445號解釋文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18


 


V(B)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受緩刑之宣告者,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0

集會遊行法 第10條     (110.1.20修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成年。

 

未滿18歲者。 <18歲,例如:17、16、15、14歲不行X。

>=18歲以上可以,因此18、19歲…以上可以V。

 


但是新修法的未成年未滿18歲,於2023年1月1日才生效,在此之前,未成年皆為未滿20歲。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雙重國籍V,重點要有中華民國國籍)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執行有期徒刑 3 年後獲假釋者,也算執行未畢)

 

只判罰金V、有期徒刑執行完畢V、宣告緩刑V、假釋X

假釋期滿者V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保安處分:「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等手段

 

流氓V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V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C)經國防部核准者,得於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室外集會、遊行


不正確


經主管機關(警察局、警察分局)   核准者,得於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室外集會、遊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6

集會遊行法 第 6 條

(室外集會、遊行的禁制區)

 

I.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內政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二、國際機場、港口。

內政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國防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外交部訂定不得逾50公尺)


 

II. 前項第1款、第2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3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300公尺。第4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50公尺。

 


(3)集會遊行的禁制區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總統官邸、副總統官邸。(內政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二、國際機場、港口。內政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國防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外交部訂定不得逾50公尺)

 

 

(4)非禁制區: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長官邸、地方檢察署、5院正副院長官邸




X(D)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如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品,主管機關應即命令解散

 

不正確


主管機關均得扣留並依法處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23

集會遊行法 第 23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及參加人均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33

集會遊行法 第 33 條

 

第23條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並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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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1312

相信大家都看太快被騙了

重要軍事設施地區之週邊範圍國防部劃定公告,但核准集會遊行仍然是由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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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5361

釋字718 → 偶發、緊急不試用 許可規定 違反比例原則
釋字445 → 集遊法11條1款 認為人民政治性言論 不可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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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0131
集會遊行法第 6 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 6 條 第一、第二兩區內,應共同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第一區全部及第二區特別指定地區如山地或要塞獨立守備地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論軍、警、人民不得出入。
劃設範圍是國防部,但核准重要軍事設施地區主管機關不是國防部,而是要塞司令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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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4645167

不影響答案,但有修法

集遊法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
人或糾察員:
一、未成年。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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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A)為釋字445號解釋 對(B)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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