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檢肅流氓條例內「秘密證人」之規定因違反何者遭大法官宣告違憲?
(A)法律保留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權利救濟原則
(D)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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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 B(707), C(261), D(2901), E(0) #28518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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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384 號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其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檢肅流氓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授權警察機關得逕行強制人民到案,無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第十二條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見真實;第二十一條規定使受刑之宣告及執行者,無論有無特別預防之必要,有再受感訓處分而喪失身體自由之虞,均逾越必要程度,欠缺實質正當,與首開憲法意旨不符。又同條例第五條關於警察機關認定為流氓並予告誡之處分,人民除向內政部警政署聲明異議外,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亦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意旨相違。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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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965
「秘密證人」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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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1265
依據司法院 釋字第 384 號解釋,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依法定程序」限制人民身體自由,其內容必須符合實質正當法律程序
原《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二條關於「秘密證人」制度的規定,允許僅憑檢舉人的要求,就以秘密證人方式調查證據。這直接剝奪了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的權利,妨礙法院發見真實,因而被大法官宣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違憲。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法律保留原則 ❌:此原則要求限制人民權利的措施必須有法律授權。秘密證人制度本身雖由《檢肅流氓條例》法律所規定,但因其法規內容剝奪訴訟防禦權,屬於程序內容不具備實質正當性的問題,而非無法律授權。
  • (B) 明確性原則 ❌:此原則要求法律規定必須意思明確、受規範者可預見。雖然《檢肅流氓條例》中部分關於流氓定義的文字(如「欺壓善良」、「遊蕩無賴」)在後來的 釋字第 636 號解釋 中被認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但「秘密證人」條款主要是因為剝奪對質詰問權,侵害訴訟權與人身自由,而被歸類為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 (C) 權利救濟原則 ❌:此原則保障人民在權利受損害時,有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的權利(憲法第16條)。秘密證人制度核心在於審判中無法進行實質防禦(無法對質詰問),侵害的是審判中的正當防禦程序,而非事後沒有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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