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民法第 1018 條之 1:「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此項「自由處分金」之立法意義在提供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可以擁有一筆雙方協議出來的金額,自己決定如何花用。下列何者較能用來說明上述立法的意義?
(A)突顯家務勞動者對社會的貢獻程度
(B)考量國民生產毛額計算之實際價值
(C)解決夫妻財產制度不符性別平權之困擾
(D)提高家庭經濟活動對經濟成長率之影響
統計: A(6199), B(125), C(2103), D(499), E(0) #1482375
詳解 (共 10 筆)
| 第一千零十八條 之一 (增訂) | ||||
| 條文 |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 |||
| 理由 | 一、本條新增。 二、傳統夫對妻支配服從關係,有違男女平等原則,不符潮流,故本於夫妻類似合夥關係之精神,以及家務有價之觀念,爰增訂本條。 | |||
相關題
32.民法第 1018 條之 1 有所謂「自由處分金」之規定,其立法目的為:
(A)落實男女平等原則並保障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B)顧及交易安全並保護夫妻經濟弱勢之一方
(C)落實男女平等原則並顧及交易安全
(D)落實男女平等原則並保護夫妻經濟弱勢之一方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7 年 - 97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完整版]#5109
其實多看了一分鐘,赫然發現答案...就在題目中啊!「自由處分金」立法的意義有很多,但是題目說明「提供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可以擁有一筆雙方協議出來的金額,自己決定如何花用。」也就是題目說明內文中是強調「家務有價」的這段立法意義,試圖賦予家務勞動經濟價值。
「自 由處分金」之立法意義在提供”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可以擁有一筆雙方協議出來的金額,自己決定如何 花用。故應該比較偏向於對家務勞動者的貢獻及家務有價的概念。
「家務有價」其實就是肯定家務無酬勞動對社會的貢獻,視家務勞動為一種社會勞動,是近年來婦女運動爭取的「自由處分金」的核心理念。
民法整個法定財產制的修正特色,是對於共同取得的財產擁有平等的使用及收益權利:
1.貫徹男女平等原則 2.維護婚姻生活和諧 3.肯定家事勞動價值 4.保障財產交易安全 。
只是(C)的描述,解決夫妻財產制度不符性別平權之困擾,在國中公民教學講義裡是特別分類在家庭生活費這段,家庭生活費依各自經濟能力及家務勞動情況,共同負擔:
1.基於兩性平權,夫妻雙方享有相同權利與義務
2.雙薪家庭夫妻雙方均須共同負擔。
題目的自由處分金是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專職家務勞動者可向另一方取得一定數額的金錢自由使用→肯定勞動價值,鼓勵勞動分擔。
自由處分金的確用意在肯定從事家務勞動者對於社會的貢獻。維持一個家庭的運作需要很多條件配合,假設只粗略地分成「賺錢與做家事」這兩項就好,組成家庭的兩個成年人(男女、男男、女女)一個人負責一項,那麼他們其實是分工合作的關係,互相依賴、互相照顧。
但是呢,在許多人的觀念中,賺錢的人被當成很有能力、有成就的一方,家庭少不了他;而專責做家事的的那方卻常常被當成「不事生產的依賴者」,賺不到錢,只好在家做家事,靠別人養、超級清閒。這情形對從事家務的一方非常不利。出門上班的人有下班時間,但是維持家庭運作的家務則是一天24小時停不了的。造成出門賺錢的那個回家後會說「我上班好累所以回家後你要服侍我、別讓我再操煩家務了」進而完全不肯分擔家務;做家事的人有苦難言啊。
其實,要不是有人不斷在做家事、維持家庭的運作,其他人哪有辦法專心出門上班?老闆哪請得到員工?何來經濟發展?所以出門賺錢的人之所以有辦法出去賺錢,在家做家事的人絕對有功勞。家務勞動者不是依賴者。自由處分金就是想扭轉某些人貶抑家務勞動者的觀念。
讓我想到月薪嬌妻。這出來是看日劇而立的?(看來不是,爆~)
民法第 1018 條之 1:「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此項「自 由處分金」之立法意義在提供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可以擁有一筆雙方協議出來的金額,自己決定如何 花用。下列何者較能用來說明上述立法的意義?
(A)突顯家務勞動者對社會的貢獻程度
(B)考量國民生產毛額計算之實際價值
(C)解決夫妻財產制度不符性別平權之困擾
(D)提高家庭經濟活動對經濟成長率之影響
依題作答,題目沒說的不要亂選。
此項「自 由處分金」之立法意義在提供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
下列何者較能用來說明上述立法的意義?
(A)突顯家務勞動者對社會的貢獻程度 ==>直接,出題者想要我們選的。
(B)考量國民生產毛額計算之實際價值
(C)解決夫妻財產制度不符性別平權之困擾 ==>字面上沒有。非直接,非問題問的主題。是延申的意義。
(D)提高家庭經濟活動對經濟成長率之影響
結論:不要想太多。就字面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