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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公民#58381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公民#58381

年份:105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

5 民法第 1018 條之 1:「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此項「自由處分金」之立法意義在提供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可以擁有一筆雙方協議出來的金額,自己決定如何花用。下列何者較能用來說明上述立法的意義?
(A)突顯家務勞動者對社會的貢獻程度
(B)考量國民生產毛額計算之實際價值
(C)解決夫妻財產制度不符性別平權之困擾
(D)提高家庭經濟活動對經濟成長率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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