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法務部欲與大陸簽訂某司法互助協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協議應經大陸委員會之同意
(B)該協議之附加文件亦構成協議之一部分
(C)協議之內容如涉及法律修正者,則應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D)協議之內容未涉及法律修正者,則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統計: A(1588), B(226), C(282), D(472), E(0) #1835181
詳解 (共 9 筆)
第4條之2(統籌辦理兩岸訂定協議事項機關及程序)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兩岸條例 第4條之2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A),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前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之名義,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
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協議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B)
兩岸條例 第5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C);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D),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需經同意之規定:
4-2訂定協議得經行政院同意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
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
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5委託其代為簽署協議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始得簽署。 5-3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
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
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立法院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
分之三之同意,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連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書交由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其獲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
之半數者,即為協議草案通過,經負責協議之機關簽署及換文後,呈請總
統公布生效。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2 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 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 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第 5 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第4條之2(統籌辦理兩岸訂定協議事項機關及程序)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