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營利事業計算基本所得額時,以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基礎,加計之各項所得,下列何者非屬加計項目?
(A)依所得稅法規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B)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金額
(C)依所得稅法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或盈餘收入
(D)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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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88), C(282), D(56), E(0) #3145364
統計: A(43), B(88), C(282), D(56), E(0) #3145364
詳解 (共 3 筆)
#5957344
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15
(A) 依所得稅法規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應計入
§7 3:營利事業於一百零二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三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7 3:營利事業於一百零二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三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B) 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金額 應計入
§7 1:十、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經財政部公告者。
§7 1:十、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經財政部公告者。
(C) 依所得稅法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或盈餘收入 不須計入
(D) 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應計入
§7 1:九、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額。
§7 1:九、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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