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 30 倍之儲存、販賣場所之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火監督
人,責其訂定安全防護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有關爆竹煙火監督人及所定安全防
護計畫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爆竹煙火監督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並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訓
練之時間,不得少於 16 小時
(B)滅火、通報及避難演練之實施;每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 4 小時,並應事先通知所轄消防
主管機關
(C)爆竹煙火監督人任職期間,每 2 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時間不得少於 8 小時
(D)爆竹煙火監督人應為長時間在場所的員工,不一定是幹部,只需能隨時在場所管理
統計: A(1299), B(1431), C(6859), D(624), E(0) #1329981
詳解 (共 10 筆)
| 初訓 | 複訓 | 每幾年複訓一次 | |
| 防火管理人 | 不得少於12小時 | 不得少於6小時 | 每3年 |
| 安全技術人員 | 不得少於16小時 | 不得少於8小時 | 每2年 |
| 爆竹煙火監督人 | 不得少於24小時 | 不得少於8小時 | 每2年 |
| 保安監督人 | 施予24小時 | 不得少於8小時 | 每2年 |
| 何種情況下才應遴聘該人 | 層級 | 製定計畫 | 講習訓練機關 | |
| 防火管理人 |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管理或 監督次人員 | 製定消防防護計畫 | 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
| 爆竹煙火監督人 |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中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 之儲存、販賣場所 | 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 | 訂定安全防護計畫 | 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專業機構 |
| 保安監督人 | 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 | 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 | 擬訂消防防災計畫 |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 |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下列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 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法條內無詳述安全技術人員之負責事項,有興趣自行查詢。
PS: 阿摩的表格邊輯後,其他人沒辦法看到,所以只能模擬表格形式,看整理成表格的筆記比較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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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初訓 │ 複訓 │ 每幾年複訓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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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 │ 不得少於12小時 │ 不得少於6小時 │ 每3年 │
├───────────────────────────────────────────────┤
│安全技術人員 │ 不得少於16小時 │ 不得少於8小時 │ 每2年 │
├───────────────────────────────────────────────┤
│爆竹煙火監督人 │ 不得少於24小時 │ 不得少於8小時 │ 每2年 │
├───────────────────────────────────────────────┤
│保安監督人 │ 施予24小時 │ 不得少於8小時 │ 每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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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何種情況下才應遴聘該人 │ 製定計畫 │講習訓練機關 │
├───────────────────────────────────────────────────────────────────────┤
│防火管理人 │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製定消防防護計畫 │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
│ │ │ │ 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
│爆竹煙火監督人 │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 │ 訂定安全防護計畫 │ 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專業機構
│ │ 定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販賣場所 │ │
├───────────────────────────────────────────────────────────────────────┤
│保安監督人 │ 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 │ 擬訂消防防災計畫 │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
│ │ 十倍以上之場所 │ │ 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
└───────────────────────────────────────────────────────────────────────┘
5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 30 倍之儲存、販賣場所之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火監督 人,責其訂定安全防護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有關爆竹煙火監督人及所定安全防 護計畫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爆竹煙火監督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並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訓練之時間,不得少於 24 小時
(B)滅火、通報及避難演練之實施;每 半 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 4 小時,並應事先通知所轄消防主管機關
(C)爆竹煙火監督人任職期間,每 2 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時間不得少於 8 小時
(D)爆竹煙火監督人應為長時間在場所的員工,不一定是幹部,只需能隨時在場所管理 →需要是幹部/管理層級
決不販賣 販賣就是要多一些鑽石多做幾年題目的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18條 [爆竹煙火監督人] 條例23 施行細則8、9 [罰則29第一項第八款]
[3~15萬元罰鍰]
#1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訂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販賣場所之
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責其訂定安全防護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安全
防護計畫修正時,亦同。
#2 爆竹煙火監督人選任後十五日內,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
時,亦同。
#3 第一項所定爆竹煙火監督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訓
練,並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費用由受
訓人員自行負擔。
條例23
第九條第六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專業機構,其認可之申請、發給、撤銷、廢止、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施行細則8
#1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爆竹煙火監督人,應為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或達中央主管
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儲存、販賣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
#2 爆竹煙火監督人任職期間,每二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3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訓練之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四小時,其課程如下:
一、消防常識及消防安全設備維護、操作。
二、火災及爆炸預防。
三、自衛消防編組。
四、火藥常識。
五、爆竹煙火管理法令介紹。
六、場所安全管理及安全防護計畫。
七、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活動規劃。
八、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操作實務。
#4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複訓之時間,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課程如下:
一、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實務探討。
二、爆竹煙火管理法令介紹。
三、安全防護計畫探討。
四、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實務探討。
施行細則9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安全防護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負責人及爆竹煙火監督人之職責。
二、場所安全對策,其內容如下:
(一)搬運安全管理。
(二)儲存安全管理。
(三)製造安全管理。
(四)銷毀安全管理。
(五)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六)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三、自衛消防編組。
四、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
五、火災或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避難引導及緊急安全措施。
六、滅火、通報及避難演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每次不少於四小時,
並應事先通知所轄消防主管機關。
七、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八、場所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九、防止縱火措施。
十、其他防災應變之必要措施。
爆竹煙火監督人(管制量30倍,管理幹部) 訂定 安全防護計畫
依法條 唯一由 中央辦理講習與訓練 ( 防火管理人 安全技術人員 保安監督人 皆可由地方辦理 )
初訓24小時 每2年 複訓8小時 15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0 資料 保存5年 次月15日前向 縣市政府 申報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防6、12、3(防火管理人
腐7、14、3(服勤人員
劑8、16、2(安全技術人員
人8、24、3(保安監督人
員8、8、3(保安檢查員
豬8、24、2(爆竹煙火監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