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一般警察、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52648
年份:105年
科目:一般警察/警察◆四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112年前)
5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 30 倍之儲存、販賣場所之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火監督
人,責其訂定安全防護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有關爆竹煙火監督人及所定安全防
護計畫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爆竹煙火監督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並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訓
練之時間,不得少於 16 小時
(B)滅火、通報及避難演練之實施;每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 4 小時,並應事先通知所轄消防
主管機關
(C)爆竹煙火監督人任職期間,每 2 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時間不得少於 8 小時
(D)爆竹煙火監督人應為長時間在場所的員工,不一定是幹部,只需能隨時在場所管理
詳解 (共 5 筆)
未解鎖
滅火、通報及避難演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