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一般警察、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52648
年份:105年
科目:一般警察/警察◆四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112年前)
6 有關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採用不燃材料構造之地面一層建築物,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屋簷並應距離
地面 2.5 公尺以上
(B)周圍 3 公尺範圍內,應嚴禁煙火,且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性物質。但儲存場所牆壁以厚度 8 公分以上鋼
筋混凝土造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護牆者,不在此限
(C)通路面積至少應占儲存場所面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D)設置警戒標示、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
詳解 (共 3 筆)
未解鎖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構造、設備及安全...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公危法第70條 其中一個選項 周圍二公尺...